2019年6月10日,你公司承建的韶关乐昌市世纪嘉园1-7栋及地下室工程建设项目事端发生后,我厅托付韶关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办理局对你公司的安全出产条件进行核对。经核对,你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四是塔吊未经检测合格且未办理运用挂号等问题(根据源自韶关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办理局《关于对四川省第六修建有限公司等企业安全出产条件复查状况的陈说》等)。
上述行为标明你公司不再具有《修建施工公司安全出产许可证办理规则》(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则的安全出产条件。
为此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奉告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奉告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说、申辩。
根据《安全出产许可证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修建施工公司安全出产许可证办理规则》(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我厅决议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修建施工公司安全出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有必要于本年10月23日前将我厅颁布的悉数《安全出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修建施工公司安全出产许可证办理规则》和有关修建施工安全技能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出产中有必定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出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若你公司以为经整改已契合安全出产条件,应向我厅请求安全出产条件复查。经复查若契合安全出产条件,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出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议,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宅城乡建设部请求复议,或许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本行政处罚决议的,本机关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