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清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升降车位发生意外事故而遭保险公司拒赔的保险合同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
据了解,2016年2月16日,清远一市民朱某到一家酒店的升降车场停车,酒店工作人员将车架上升至二层时,车架突然坠落,导致小车受损,酒店为此支付了维修费16000元、拖车费300元。另协议赔偿交通补贴等共30000元。由于升降车位事前已有投保,事故发生后,酒店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派员进行了现场查勘,但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保险赔付范畴为由拒赔。酒店遂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赔偿126891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投保停车位数量80个,包括画线车位和升降停车位,而酒店出现事故均发生在升降停车位,故所发生的事故属保险公司保险赔付范畴,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维修费和拖车费损失共69491元,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至于酒店另外与案外人协议赔偿的交通补贴等共57400元,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故不属保险赔付范畴,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于近日作出保险公司支付酒店赔偿金6949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像立体车库这样的特定种类设备越来越成为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设备,尤其是在解决社会停车难题的问题上。但由于特定种类设备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较大、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点,易引起事故后“赔偿难、处理难”的问题,加大了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处理的难度。为了更好的提高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单位抵御风险能力,《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中就提出,“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特种设施安全责任保险,是风险保障和防灾防损的重要手段,既可为特定种类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防灾防损风险管理服务,又可对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对保障设备使用的消费者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立体车库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与广大车主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在事故发生后,在确定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向提供使用设备的业主方进行索赔,同时也要确保自己的爱车在保险理赔时间内。而建设立体车库的业主方,在验收厂家的车库成品时,要注意查验厂家的相关保险单。有条件的业主方或立体车库的产权所有者,提倡和鼓励投保立体车库相关的特定种类设备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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