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市应急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杰出冲击证书涉假和无证上岗作业,杰出个人、公司、训练、网络站点渠道等各职责主体和制假、售假、买假、用假、虚伪营销等各环节的全链条管理。
到现在,全市查办无证、假证人员67人(其间无证53人,假证14人),处分金额111.59万元;整理涉假证违法违规网络信息2606条;公安机关查办涉假证案子62起,拘留有关人员17人;检察机关提早介入涉假证案子14起,提起公诉涉假证案子22件、30人,人民法院审判涉假证案子4件、5人。
杨某,男,某修建公司项目部班长,于2023年3月,在北京市房山区经过手机网络,向制造假证人员供给王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等11人的身份证相片用于假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以人民币800元每证的价格共付出人民币8800元购买上述11张假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用于施工作业。
处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定杨某犯假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八千元。
李某某,男,无业,于2023年5月,在北京市通州区经过微信联络制售假证人员,以人民币1200元每证的价格为其搭档宁某某、李某某等人购买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起重机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合计8张。
处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定李某某犯生意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千元。
程某某,男,无业;秦某某,男,北京某公司板车司机,2022年1月至2月,秦某某与程某某经过微信联络,供给必要信息后屡次从程某某处购买假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7个,叉车证2个、修建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装载机证)1个,程某某收取钱款8800元。
处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定程某某犯假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定秦某某犯假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千元。
苏某某,男,维修工,于2023年9月,在北京市昌平区使用互联网,以人民币500元每证的价格从魏某某处为其自己及别人购买假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张,并从中获利。
处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苏某某犯生意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