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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事故2死2伤!住建部追责项目经理、总监!

发布时间:2024-05-20 17:33:31   来源:hth网页版

  2022年9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城二期G区安装QTZ100塔机过程中发生

  3月7日,住建部发布2则建督撤字(〔2024〕19、20号)。时隔1年,对该工程建设项目经理、总监再追责。

  2022年9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项目二期G区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安装过程中上部结构倾覆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二期G区项目“9.2”塔机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临兰政字〔2023〕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明知塔机安装作业无手续,接到塔机安装作业人员不足的报告后,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1号),你于2023年11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项目二期G区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安装过程中上部结构倾覆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二期G区项目“9.2”塔机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临兰政字〔2023〕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将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全面委托不具备资格人员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0号),你于2023年12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张某科:建筑公司CEO、安全总监、项目安全总监,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混乱,书面授权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全面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被授权项目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2、宋某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办理安装手续、安装单位人员不足、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不符的塔机安装作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王某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办理安装手续、安装单位人员不足、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不符的塔机安装作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张某科:建筑公司CEO、安全总监、项目安全总监,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混乱,书面授权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全面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被授权项目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2、宋某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办理安装手续、安装单位人员不足、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不符的塔机安装作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王某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办理安装手续、安装单位人员不足、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不符的塔机安装作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3年3月28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二期G区项目“9.2”塔机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安拆单位违章指挥,塔机安拆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塔机安拆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对塔机下转台与顶升套架进行连接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塔身与下转台连接螺栓,致使塔机不平衡状态失去约束,造成塔机上部结构突然倾覆坠落。

  1、临沂市友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塔机安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编制、未审批、安拆未告知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安拆班组进行塔机安装作业。在未配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违章指挥4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1名无资格人员)来安装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作业人员违规操作。

  2、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书面授权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全面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在塔机安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编制、未审批、安拆未告知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安拆单位做塔机安装作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违规安装行为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临沂润发置业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建筑设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履职行为监管不力。

  1、张某发,临沂市友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明,临沂市友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尤某峰,党员,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事故项目的项目经理。建议给予其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建议给予其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2、蒋某栋,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事故项目执行经理。建议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张某科,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总监、事故项目安全总监。建议给予其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4、刘某华,临沂市兰山区工程建设监理处监理工程师,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宋某侠,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事故项目专职安全员。建议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6、王某元,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事故项目专职安全员。建议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7、刘某培,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事故项目资料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张某文,临沂市友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资料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孙某某,临沂市友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责成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2、丁某某,临沂市友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责成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3、王某刚,党员,临沂市兰山区工程建设监理处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责成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1、临沂市友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该公司1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对其不良行为诚信扣分。

  2、山东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1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存在迟报安全生产事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议给予1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对其不良行为诚信扣分。

  3、临沂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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